汤某,2004年3月30日出生,系海南某师范大学在校学生,一直表现良好、无任何违法违纪!(有校方情况说明及户籍公安解救函佐证)2025年4月,汤某因创业需要贷款,通过小红书平台联系贷款中介,被以“办理贷款快捷手续”为由诱骗至云南德宏。随后,被周某等人胁持带入缅甸。出境后的汤某遭遇了极其可怕的境遇,他被持枪、持刀人员非法控制,证件及通讯工具被收缴,人身自由完全受限。在此期间,不法分子要求他参与“谈恋爱”网络诈骗活动,但汤某知道这是违法的,他拒绝配合并趁机向外发出求救信号。因为他的反抗,多次遭受殴打、电击、体罚,他那高于900度的近视眼镜被损坏几乎无法看清屏幕,根本不具备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客观条件。汤某家属也即时向警方报警立案,并且户籍地公安省厅向云南省厅发解救函。6月中旬汤某被缅甸警方解救后遣返回国,现羁押于昭通市某县看守所。 现有足够证据表明,汤某系被诱骗、胁迫参与涉案活动,主观无诈骗故意,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。从法律层面来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3修正)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2025.7.28“两高一部”发布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》之适用条款,汤某是在校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当予以重视。 根据中国刑事司法政策,对于胁迫从事电信诈骗案件,若符合一定条件可适用“少捕慎诉”。像汤某这种主观无犯罪故意,被胁迫者未自愿参与犯罪,且缺乏犯罪故意的情况,检察机关可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汤某作为在校学生,属于特殊群体,是初犯配资专业证券配资门户,胁迫情节较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,检察机关可适用酌定不起诉。例如2022年重庆某职业院校学生刘某、周某因胁迫参与电信诈骗,提供银行卡并实施刷脸验证,因未实际获利且主动投案,检察机关以“教育挽救为主”原则适用酌定不起诉。同时,近期彭某轩、胡某啸等被骗学生经媒体曝光,解救回国即可回家,汤某的情况与之相似。 从社会层面看,汤某品行优良,只因轻信他人被骗后遭胁迫参与诈骗。被缅甸警方解救遣返回国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,态度诚恳。舆论也广泛关注此事并对汤某表示同情,希望司法机关能以"教育挽救为主″原则对汤某适用不予起诉。让其恢复自由、无案底的返校完成大学学业配资专业证券配资门户,成为社会有用青年!不仅符合司法公正原则,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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